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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之艉軸為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一、艉軸裝設防止海水浸入之連續性襯套。 二、艉軸係以抗蝕材料製成。 三、艉軸承為淡水潤滑。 四、艉軸係多軸。 五、艉軸承為油潤滑者。
  2. 屬第一項型式之艉軸每三年檢查一次。
  3. 艉軸檢查規定年限屆滿時,以運轉紀錄及艉軸船內及船外部分作外觀檢查,並依最近一次上架時之艉軸間隙測量紀錄,經認可者,得申請展延探傷檢查一年。
  4. 前項艉軸間隙容許值,以廠商原設計軸套規定之最大磨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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