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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舶檢查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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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鍋爐每次施行檢查時,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各鍋爐連同其過熱器及節熱器等均應清理乾淨,作內、外部檢查。 二、鍋爐之裝件包括安全閥在內均應予檢查,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拆開作進一步之檢查。各安全閥之氣壓並應依規定予以調整。直接安裝於爐殼或爐頭之所有螺栓等固定裝置每八年至少檢查一次。 三、鍋爐座架及拉條應予檢查,以確知是否保持於有效狀況。 四、檢查鍋爐板、管及拉條之尺寸時,得施以鑽孔試驗或其他可行之破壞性方法試驗,發現鏽蝕損耗而尺寸不足時,並應降低原鍋爐設計之工作壓力。 五、燃油系統連同其安全裝具、閥、控制器以及泵與燃燒器間之排油管路等,應在工作狀況下予以試驗。 六、鍋爐經重大修理後,其承受壓力之部分,應依規定施以水壓試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檢查規則第 48 條,船舶鍋爐應在檢查時執行以下規定: 1. 清潔乾淨,進行內、外部檢查。 2. 檢查鍋爐之各裝件以及必要時進行進一步之拆開檢查,並調整各安全閥的氣壓。爐殼或爐頭上的固定裝置每八年至少檢查一次。 3. 檢查鍋爐座架及拉條,以確保其有效狀況。 4. 可施以鑽孔試驗或其他非破壞性方法試驗,發現鏽蝕損耗時,應降低原鍋爐設計的工作壓力。 5. 測試燃油系統及其相關裝置,在工作狀況下進行試驗。 6. 經重大修理後,應進行承受壓力部分的水壓試驗。 舉例來說,根據船舶檢驗規則第 48 條,鍋爐

  • 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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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檢查規則第 48 條規定:「船舶鍋爐每次施行檢查時,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各鍋爐連同其過熱器及節熱器等均應清理乾淨,作內、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檢查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