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遭受損害,進行修理或改裝時,應在檢查人員之督導下就損害部分或修理、改裝部分施行檢查。
對於船舶檢查規則第 49 條的釋義,根據參考資料《海商法海事案例選編》,船舶遭受損害,必須經過檢查人員督導下的修理或改裝,在損害部分或修理、改裝部分進行檢查。例如,《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海商上字第七號損害賠償事件囑託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鑑定結果》中提到被告未能適用相關證據以為佐證,就無法證明船舶損害部分或修理、改裝部分經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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