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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在國外經驗船機構依本法施行特別檢查合格後,應將船舶各部門檢查之情形,作成檢查報告,一式三份交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寄送航政機關。
  2.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除將一份留存船上備查外,另一份據以向航政機關申請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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