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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檢查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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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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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國外經驗船機構依本法施行特別檢查合格後,應將船舶各部門檢查之情形,作成檢查報告,一式三份交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寄送航政機關。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除將一份留存船上備查外,另一份據以向航政機關申請
核
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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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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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檢查之申請程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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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別檢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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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建造中特別檢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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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現成船特別檢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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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通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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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現成鋼船船體特別檢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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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款 現成木船船體特別檢查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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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款 現成船機器特別檢查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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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定期檢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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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體定期檢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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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機器、鍋爐定期檢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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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臨時檢查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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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檢查證書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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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檢查費及證書費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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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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