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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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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國外經驗船機構依本法施行定期檢查合格後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之。施行臨時檢查合格後,應於檢查證書上註明之。並應將檢查之情形作成檢查報告,一式三份交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寄送航政機關,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一份留存船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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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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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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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檢查規則第 55 條規定:「船舶在國外經驗船機構依本法施行定期檢查合格後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之。施行臨時檢查合格後,應於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檢查規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