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內客船,應酌量設置專用病房,並至少有護理人員一名,其乘客超過三百人時,應增設醫療室及合格醫師一人。但情形特殊經航政機關認可者,得免予設置醫師。
客船管理規則第114條規定,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的國內客船,應酌量設置專用病房,并至少有一名護理人員,如果乘客超過三百人,則應增設醫療室和一名合格醫師。但情形特殊經航政機關認可者,得免予設置醫師。根據運輸部國航局航一字第0159031號函,航政機關得依客船之實際情形,酌量是否需要設置醫師,因此在特殊情況下是可以免予設置醫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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