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艘救生艇,應依其容載人數,至少指定有下列規定人數之合格救生艇員: 一、容載人數未滿四十一人:二人。 二、容載人數滿四十一人而未滿六十二人:三人。 三、容載人數滿六十二人未滿八十六人:四人。 四、容載人數滿八十六人:五人。
每艘救生艇,應依其容載人數,至少指定有下列規定人數之合格救生艇員: 一、容載人數未滿四十一人:二人。 二、容載人數滿四十一人而未滿六十二人:三人。 三、容載人數滿六十二人未滿八十六人:四人。 四、容載人數滿八十六人: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