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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1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水密門、舷窗、活閥與排水口之關閉機件、煤灰滑槽與垃圾滑槽應每週舉行使用演習一次。航程需時滿七日者,應於離港前作一次完全之演習,此後並應於航程中,每七日至少舉行演習一次。
  2. 位於主要橫置艙壁上之所有水密動力門與鉸鏈門,在航行中應每日予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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