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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36 條

  1. 船長應依客船航前點檢表(如附表一)完成航行前準備工作並簽名,始得航行。
  2. 航政機關就客船航性,應依客船航前查驗紀錄表(如附表二),執行不定期航前查驗,每船每年至少三次;船體材質屬鋁合金者,每船每年至少六次。
  3. 航政機關執行不定期航前查驗結果,認為客船有適航性疑義或搭載乘客超過定額時,應命其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4. 航政機關執行不定期航前查驗後,應由執行查驗人員及船長共同於客船航前查驗紀錄表簽名一式兩份,並各執一份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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