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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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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長應依客船航前點檢表(如附表一)完成航行前準備工作並簽名,始得航行。
  2. 2.航政機關就客船航性,應依客船航前查驗紀錄表(如附表二),執行不定期航前查驗,每船每年至少三次;船體材質屬鋁合金者,每船每年至少六次。
  3. 3.航政機關執行不定期航前查驗結果,認為客船有適航性疑義或搭載乘客超過定額時,應命其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4. 4.航政機關執行不定期航前查驗後,應由執行查驗人員及船長共同於客船航前查驗紀錄表簽名一式兩份,並各執一份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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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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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客船管理規則第 36 條規定:「船長應依客船航前點檢表(如附表一)完成航行前準備工作並簽名,始得航行。航政機關就客船適航性,應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客船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