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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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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客船或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其上、下甲板之統艙,應在每一層乘客甲板個別設置通風筒,其斷面積、入口及出口,均應按乘客定額以每人十六平方公分為準計算之。但位於機艙兩側之統艙,其通風筒之斷面積,應以每一乘客二十一平方公分計算之。
  2. 2.前項規定之通風筒,彎曲者,其斷面積應依彎曲度就各彎曲增加百分之五至十;屈折者,其斷面積應依屈折度就各屈折增加百分之六至三十六。
  3. 3.前二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酌准減少通風筒之斷面積: 一、統艙能自設在船艛內或甲板室內之上甲板口通風者。 二、設有機械通風者。 三、統艙內之容積有剩餘者。 四、統艙與其他艙室間空氣流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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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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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客船管理規則第 65 條規定:「國際客船或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其上、下甲板之統艙,應在每一層乘客甲板個別設置通風筒,其斷面積、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客船管理規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