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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房艙及統艙之分級規定如下: 一、房艙: (一)甲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兩個固定床位。 (二)乙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四個固定床位。 (三)丙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十二個固定床位。 二、統艙: (一)甲級統艙,應設有固定或活動床位或坐臥兩用之設備。 (二)乙級統艙,應設有板墊或蓆墊地舖位。 (三)丙級統艙,應設有坐艙或長凳。 (四)丁級統艙,無上述坐臥設備。
  2. 前項第二款各級統艙設備混合裝置,而無固定間隔者,以其最低設備之級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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