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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計算乘客艙室面積時,下列處所不應予以列計: 一、通道。 二、艙口上面。 三、艙口及其周圍六十公分以內處所。 四、載貨門及前後各三十五公分,其寬度達艙口周圍六十公分之處所。
  2. 僅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應船舶所有人之申請,將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面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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