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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客船之上甲板或其他未封閉處,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准搭載甲板乘客時,其甲板乘客定額之核計,應依下列規定: 一、渡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零點四平方公尺。 二、航程需時滿十二小時之客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一平方公尺。 三、航程需時未滿十二小時之客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零點八五平方公尺。
  2. 前項用以搭載甲板乘客之露天甲板,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必要時,應有適當之天蓬及遮蔭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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