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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客船應置備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船員及乘客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口之用。
  2. 船員及乘客每日使用淡水標準如下: 一、船員及房艙乘客不得少於二十公升。 二、統艙乘客不得少於十二公升。
  3. 前項標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視實際情況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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