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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載客小船開航前,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乘客說明緊急應變措施,示範救生設備、救生衣使用方法。 二、施行航前自主檢查,檢視船身及輪機各部是否正常、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善。 三、於船艙明顯處公告應急部署表。
  2. 載客小船駕駛應每個月指導助手演習救生救火一次。但航行內水之載客小船,應三個月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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