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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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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載客小船開航前,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乘客說明緊急應變措施,示範救生設備、救生衣使用方法。 二、施行航前自主檢查,檢視船身及輪機各部是否正常、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善。 三、於船艙明顯處公告應急部署表。
  2. 2.載客小船駕駛應每個月指導助手演習救生救火一次。但航行內水之載客小船,應三個月辦理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小船管理規則第16條,對於載客小船的管理有一些明確的規定。首先,駕駛在開航前需要進行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包括向乘客說明緊急應變措施、示範救生設備和救生衣的使用方法,同時需要進行船身和輪機的自主檢查,確保船艙明顯處有公告應急部署表。此外,駕駛還需要每個月指導助手演習救生救火一次。如果是航行內水的載客小船,則需在三個月內辦理一次。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主要是來自於「小船管理規則」,其中有相關的條文和款項規定。比如在進行救生設備示範時,可以針對相關的法條進行解釋,並舉出與參考資料相關的適當範例,以便進行詳細的釋義和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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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小船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載客小船開航前,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乘客說明緊急應變措施,示範救生設備、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小船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