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
根據前述引用的小船管理規則第 2 條,小船的定義為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根據這個規定,船舶的總噸位是判斷船舶大小的指標,並且非動力船舶如果裝有可移動的推進機械,就算同動力船舶。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的總噸位不到五十,而且是非動力船舶,根據此規則,這艘船即可歸類為小船。同樣地,如果一艘船的總噸位不到二十,但有可移動的推進機械,根據規則,這艘船也被視為小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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