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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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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引用的小船管理規則第 2 條,小船的定義為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根據這個規定,船舶的總噸位是判斷船舶大小的指標,並且非動力船舶如果裝有可移動的推進機械,就算同動力船舶。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的總噸位不到五十,而且是非動力船舶,根據此規則,這艘船即可歸類為小船。同樣地,如果一艘船的總噸位不到二十,但有可移動的推進機械,根據規則,這艘船也被視為小船。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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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小船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小船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