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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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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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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適航水域,限於距岸三十海浬以內之沿海水域、離島之島嶼間、港內、河川及湖泊,並由航政機關視小船性能
核定
之。但經
主管機關
委託之驗船機構依小船之設計、強度、穩度及相關安全設備,另行核定適航水域者,不在此限。
小船被拖曳航行,超過前項適航水域以外者,除緊急救難外,須經航政機關
核
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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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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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乘客定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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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應急準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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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註冊及執照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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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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