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雙重底內設置之水井,與各艙之排水設備等相連通時,水井之深度,不得超過雙重底中心線上之深度減去五百毫米。但位於螺旋漿推動船舶軸道之後端者,得延伸至外底。
  2. 前項水井以外之其他各井,經航政機關確認其佈置與本節所規定之雙重底具有同等之保護作用者,得同意設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