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壓力通風目的而裝設貫穿若干主要水密艙壁之通道或箱艙通道,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可。
對於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34條的釋義,這條規定了為壓力通風目的而裝設通道或箱艙通道的要求,且必須經過航政機關的核可。此與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提到的船舶水密性有關的例子相關,因為這些航行規定都是為了確保船舶的適航能力和水密性,避免在航行過程中發生意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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