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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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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構成自船員艙至鍋爐艙之通路,或為舖設管路或為任何其他用途之箱艙通道或甬道,凡通過水密艙壁者應為水密,其構造並應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甬道或箱艙通道在海上係供為通路者,至少其一端之入口應通過一水密延展至足夠高度之箱艙,進口得在邊際線之上,箱艙通道或甬道另一端之入口得經由一水密門,門之類型依其在船上之位置所需而定。箱艙通道或甬道不得延貫避碰艙壁以後之第一個艙區劃分艙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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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3 條規定:「為構成自船員艙至鍋爐艙之通路,或為舖設管路或為任何其他用途之箱艙通道或甬道,凡通過水密艙壁者應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