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32

快速跳轉

所有之水密門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但船舶為操作而必需開啟並隨時備便可立予關閉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裝設於最上層甲板間貨艙分隔水密艙壁上之門戶,除應在啟航前關閉並在航行中保持關閉狀態外,並應將其在港口內開啟及離港前關閉之時刻記入航海記事簿內;在航行中其門戶須能出入,並應裝設有能防止擅自開啟之裝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2 條規定:「所有之水密門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但船舶為操作而必需開啟並隨時備便可立予關閉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