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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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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殼板上裝設之輸入口及排洩口,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外殼板上所有之輸入口及排洩口均應裝設有效並易於接近之裝置,以防因意外事故致水浸入船內。 二、裝設於外殼板輸入口閥或排洩口閥通向舷外部分之管路上,或當火警發生時因該管之毀壞能引起浸泛危險之處,不得採用鉛或其他易因熱而失效之材料。 三、與機器相連之主要或輔助海水進出管道上,應於管路與外殼板間或於管路與附設於外殼板上之組合箱間,裝設易於接近之旋塞或閥。 四、除前款之規定外,自邊際線以下各空間通至外殼板之每一單獨排洩口,應具備於該艙壁甲板上設有確切關閉裝置之一個自動止回閥,或代以無該項關閉裝置之兩個自動止回閥;其上面之一個自動止回閥應位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以上並能在航務情況下經常可接近檢查之處,其型式應為在通常情形下成關閉狀態者。 五、自艙壁甲板以下各空間通至外殼板之每一單獨排洩口,設有確切關閉裝置之閥時,其在艙壁甲板以上之操縱部位,應可接近,並具有指示該閥是否啟閉之裝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8 條的規定,首先我們可以引用中華民國船舶安全管理法,根據該法的規定,船舶應當具備良好的安全設備,以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這包括外殼板上裝設的輸入口及排洩口。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8 條中的一些具體規定,例如要求裝設有效並易於接近的裝置以防止水浸,以及關於排洩口的具體要求,都是基於對船舶安全的考量而訂立的。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可以參考船舶輸送鐵礦砂的案例,這種情況下船舶的外殼板上的輸入口及排洩口,就必須符合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8 條的規定,以防止意外事故導致水浸入船內,進而影響船舶的安全。 以上所引用的船舶安全管理法是中華民國政府所頒布的最新法規,並且與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8 條的要求相關聯。根據這些法規,船舶在設計和裝備的過程中需符合相關安全標準,以確保船舶的運行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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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8 條規定:「外殼板上裝設之輸入口及排洩口,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外殼板上所有之輸入口及排洩口均應裝設有效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