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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與裝卸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應具有足夠之強度,舷門與裝卸口於船舶離港前應予有效關閉及水密緊固,並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 二、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貨物與燃煤裝卸口,不論在任可情形下,不得使其最低點低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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