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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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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與裝卸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應具有足夠之強度,舷門與裝卸口於船舶離港前應予有效關閉及水密緊固,並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 二、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貨物與燃煤裝卸口,不論在任可情形下,不得使其最低點低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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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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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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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9 條規定:「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與裝卸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應具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