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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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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之外部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在破損分析中假定為完整,且位於最終破損水線以下之艙室外部開口,均應為水密。 二、前款要求為水密之外部開口,除貨艙蓋外,應在駕駛室設有指示器。 三、在限制垂向破損範圍之甲板以下船殼板上之開口於航行中可通達者,應配有防止此類門被擅自開啟之裝置。 四、為確保內部開口水密完整性而在海上保持永久關閉之其他關閉裝置,除裝有緊密螺栓之人孔蓋外,應在裝置上附貼通告牌,說明其必須保持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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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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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41 條規定:「貨船之外部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在破損分析中假定為完整,且位於最終破損水線以下之艙室外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