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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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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穀類大包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准採用以代替在已平艙滿載艙間內之碟形裝置上裝填袋裝穀類或其他貨物: 一、繫固大包捆於其位置之方法與尺寸,與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碟形裝置之規定相同。 二、碟形裝置以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具有拉力強度不低於寬每五公分二千六百八十七牛頓之材料予以襯墊,並於其頂部以適當方法穩固之。 三、碟形裝置依下列之形式構成,前款之襯材材料,得以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具有拉力強度不低於寬每五公分一千三百四十四牛頓者代替之: (一)以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可之捆索橫向置於由散裝穀類所構成之碟形裝置底面,其間隔不應超過二點四公尺,捆索並應有足夠之長度,可於碟形裝置之頂部拉緊並繫緊。 (二)以厚度不小於二十五毫米,寬度一百五十至三百毫米之木墊板或其他具有同等強度之適當材料,前後向置於捆索之上,以免置於其上面襯成碟形之襯墊材料為捆索所割破或磨損。 四、碟形裝置應裝填散裝穀類並於其頂部穩固。但採用前款規定之襯墊材料,並於該襯墊包起後,碟形裝置以捆索縛緊前,復加敷墊板者,不在此限。 五、襯墊碟形裝置之材料不只一塊時,其接頭應位於其底部並以線縫或重疊之方法為之。 六、碟形裝置之頂部應與安裝就位之艙口梁底部密接,各梁間碟形裝置之頂部得以散裝穀類或雜貨堆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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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35 條規定:「散裝穀類大包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准採用以代替在已平艙滿載艙間內之碟形裝置上裝填袋裝穀類或其他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