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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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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長應於船舶裝載散裝貨物前,向貨主取得貨物相關書面運送文件,以便執行適當積載和安全裝運之預防措施。貨主未提供時,船長應拒絕裝運。
  2. 2.前項文件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積載因數。 二、平艙方法。 三、移動之可能性,包括靜止角。 四、為濃縮物或可液化之貨物時,應包括貨物含水量及其可被運送之含水量極限值。 五、任何有關之特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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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4 條規定:「船長應於船舶裝載散裝貨物前,向貨主取得貨物相關書面運送文件,以便執行適當積載和安全裝運之預防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