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可之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應連同適載文件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之查驗,並供船長作裝載時之參考。
根據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8條的規定,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必須經核可,並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查驗,也供船長在裝載時參考。這條規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航政機關的查驗紀錄、核可文件以及裝載時所使用的圖說等。並且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中華民國成文法裁判書的裁判要旨內容,其中提到了船舶裝載過程需要航政機關的查驗以及專業知能的驗船人員的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