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101 條
- 1.前條規定之槽櫃,其自動呼吸開關或安全閥之調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點二公斤者,其限制壓力應在所載運易燃液體於攝氏四十五度時之蒸氣壓力以上。但載運二硫化碳者,其限制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
- 2.前項槽櫃各部用材,除防波板外,應以厚八毫米以上之鋼板構成。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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