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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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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1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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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之槽櫃,其自動呼吸開關或安全閥之調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點二公斤者,其限制壓力應在所載運易燃液體於攝氏四十五度時之蒸氣壓力以上。但載運二硫化碳者,其限制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
前項槽櫃各部用材,除防波板外,應以厚八毫米以上之鋼板構成。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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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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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危險品包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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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標記及標籤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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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危險品裝運文件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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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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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危險品適載檢查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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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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