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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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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裝載危險品利用車輛渡船運送時,託運人應在裝船前,將裝載危險品之情形通知船長。車輛駕駛人及渡船船長,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停止原動機,熄滅車燈並予剎車。 二、應使駕駛人留於車上。 三、應使裝載之物品妥予固定,不使發生移動、傾倒,並不致遭受衝撞。 四、不得施行修理工程。 五、裝載場所及其附近,禁止工作人員進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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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07 條規定:「車輛裝載危險品利用車輛渡船運送時,託運人應在裝船前,將裝載危險品之情形通知船長。車輛駕駛人及渡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