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車輛渡船除搭載車輛駕駛人及隨車作業人員外,如搭載超過一二人之乘客者,其船上及車上所載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第四十六條所規定允許裝載之總重量,並不得裝載有左列危險品之槽櫃車: 一、液氧。 二、液氨。 三、鹽酸。 四、硫酸。 五、醇。 六、乙酸乙烯。 七、閃點高於零下七度之石油蒸餾物。 八、甲苯。
車輛渡船除搭載車輛駕駛人及隨車作業人員外,如搭載超過一二人之乘客者,其船上及車上所載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第四十六條所規定允許裝載之總重量,並不得裝載有左列危險品之槽櫃車: 一、液氧。 二、液氨。 三、鹽酸。 四、硫酸。 五、醇。 六、乙酸乙烯。 七、閃點高於零下七度之石油蒸餾物。 八、甲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