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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30 條

  1. 1.包皮上所標記內裝危險品之淨重量或淨容量,應不包括包皮、容器或其他併同包裝在內之物品。
  2. 2.危險品之計量單位以公制為準。但習慣上適用其他計量單位者,得並列之。
  3. 3.輸出之危險品,於公制下亦得附註輸往地通用之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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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對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30 條的相關法規及解釋不夠熟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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