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30 條
- 1.包皮上所標記內裝危險品之淨重量或淨容量,應不包括包皮、容器或其他併同包裝在內之物品。
- 2.危險品之計量單位以公制為準。但習慣上適用其他計量單位者,得並列之。
- 3.輸出之危險品,於公制下亦得附註輸往地通用之計量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對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30 條的相關法規及解釋不夠熟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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