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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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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規定之各類危險品,其每一件之包皮上或容器上,均應黏貼顯明之標籤,並以符號表示其危險性。但雜項危險品,無特定之標籤。
  2. 2.各類中之各種危險品,應黏貼標籤者,均應於各類危險品品名表中註明之。
  3. 3.同一危險品,同時具有兩類以上危險性質者,應同時黏貼兩種以上之標籤,並應在其品名表中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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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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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31 條規定:「本規則規定之各類危險品,其每一件之包皮上或容器上,均應黏貼顯明之標籤,並以符號表示其危險性。但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