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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標記及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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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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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規定之各類危險品,其每一件之包皮上或容器上,均應黏貼顯明之標籤,並以符號表示其危險性。但雜項危險品,無特定之標籤。
各類中之各種危險品,應黏貼標籤者,均應於各類危險品品名表中註明之。
同一危險品,同時具有兩類以上危險性質者,應同時黏貼兩種以上之標籤,並應在其品名表中註明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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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危險品包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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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標記及標籤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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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危險品裝運文件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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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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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危險品適載檢查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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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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