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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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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黏貼標籤之危險品作混合包裝時,除原包裝之每一容器或包皮上之標籤能自外部看見外,該混合包裝之危險品,其包皮或容器外面,應另黏貼標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32條,當危險品作混合包裝時,除了原包裝上的標籤能夠被外部看見以外,該混合包裝中的危險品,在包皮或容器的外面也應該附加標籤。這表示在進行混合包裝時,必須確保外部可以清楚看見每一種危險品的標籤,以確保危險品的識別和安全運輸。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艘船上進行了混合包裝,其中包含了不同種類的化學品,根據第32條的規定,除了每個原包裝上的標籤外,還需要在混合包裝的外面再附加相應的標籤,以確保清楚標示每種危險品的內容和特性。這樣可以提高危險品運輸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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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32 條規定:「應黏貼標籤之危險品作混合包裝時,除原包裝之每一容器或包皮上之標籤能自外部看見外,該混合包裝之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