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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長應注意裝載於船舶之危險品不致發生災害。
  2. 船長為避免危險品對人命、船舶或其他貨物之危害,於必要時得廢棄裝載於船舶之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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