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50 條
- 1.載運第一百十五條危險品之船舶、裝載易燃液體之液體船、槽櫃船及配備有槽櫃以裝載易燃液體之駁船,為防止危險品在載運中發生危險,船舶所有人應製備危險品管理守則,詳細記載該危險品特性、作業方法、災害發生時之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項等,交該船之船長。
- 2.船長應將前項危險品管理守則所記載事項,通告該船所有之船員及作業人員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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