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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裝載有第一類危險品,不得施行熔焊、打鉚釘及以電氣或其他產生火花或發熱之工程。
  2. 裝載有第二類至第八類之危險品或具有易燃性、能發出爆炸性氣體之船艙內及其鄰近場所,不得施行前項工程。
  3. 裝載第九類危險品之船舶或船艙,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但施工前,應經該船船長確認不致引起爆炸或燃燒,施工時應派員持消防滅火器監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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