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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將裝有壓縮氣體之容器裝載於船舶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應將容器妥為固定,不使其發生移動、傾倒、衝撞或摩擦。 二、不得使其與船體鋼材部分接觸。 三、不得將重物裝載於其上層。 四、應與起居艙室保持適當之距離,並不致有煙火或熱氣之危險。 五、不得裝載於煤庫、煤艙或其直上之甲板上。 六、不得使用管路裝置裝卸。 七、不得使日光直射,以防高熱引起爆炸。 八、第六十條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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