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74 條
裝載毒性物質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將容器妥為固定,不使發生移動、傾倒、衝撞或摩擦。 二、不得將重物裝載於其上層。 三、應與起居艙室、儲存糧食或有機物品之場所,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應能便於監視。 五、裝載場所除經船長許可應禁止不必要人員進入。 六、裝卸終了,應清掃毒性物質處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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