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棉花與其他危險品同船裝載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使其與爆炸物分開裝載於機艙或鍋爐艙之前後,或隔一船艙分開裝載。 二、裝載棉花之船艙或艙區及其鄰接之船艙或艙區不得裝易燃液體 易燃固體、壓縮氣體、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遇水或空氣能放出易燃氣體之易燃固體或物質等危險品。但已將此等危險品裝載於金屬容器內,或船艙、艙區之艙壁為鋼質者,不在此限。 三、裝載有棉花之船艙或艙區不得裝載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
棉花與其他危險品同船裝載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使其與爆炸物分開裝載於機艙或鍋爐艙之前後,或隔一船艙分開裝載。 二、裝載棉花之船艙或艙區及其鄰接之船艙或艙區不得裝易燃液體 易燃固體、壓縮氣體、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遇水或空氣能放出易燃氣體之易燃固體或物質等危險品。但已將此等危險品裝載於金屬容器內,或船艙、艙區之艙壁為鋼質者,不在此限。 三、裝載有棉花之船艙或艙區不得裝載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