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9 條
危險品包裝,應經施行左列性能試驗合格: 一、氣壓試驗:試驗洩漏,使用低壓;試驗高蒸氣壓之液體,使用較高壓力。 二、墜落試驗。 三、靜負荷或堆積試驗。 四、濕度及溫度試驗。 五、噴水試驗。 六、穿孔試驗。 七、容器為木桶者,其桶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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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9條,危險品包裝應經施行氣壓試驗、墜落試驗、靜負荷或堆積試驗、濕度及溫度試驗、噴水試驗、穿孔試驗、以及木桶桶箍試驗等性能試驗合格。 舉例來說,根據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9條的規定,一個化學製品的包裝在運輸之前必須要通過氣壓試驗,以確保該包裝在高壓或低壓環境下不會出現洩漏情況,這樣才能保障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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