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危險品包裝,應經施行左列性能試驗合格: 一、氣壓試驗:試驗洩漏,使用低壓;試驗高蒸氣壓之液體,使用較高壓力。 二、墜落試驗。 三、靜負荷或堆積試驗。 四、濕度及溫度試驗。 五、噴水試驗。 六、穿孔試驗。 七、容器為木桶者,其桶箍試驗。
危險品包裝,應經施行左列性能試驗合格: 一、氣壓試驗:試驗洩漏,使用低壓;試驗高蒸氣壓之液體,使用較高壓力。 二、墜落試驗。 三、靜負荷或堆積試驗。 四、濕度及溫度試驗。 五、噴水試驗。 六、穿孔試驗。 七、容器為木桶者,其桶箍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