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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停泊港內時船員均應依規定輪值,其留船人數應足以應付緊急狀況,以防意外。
  2. 各部門海員未得其主管及船長之許可,不得離船。船長准假人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船舶之需要決定之,已准許離船之海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回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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