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船員服務規則第30條,根據該條款所述,船長在海員或旅客於航行中死亡時,有權將屍體舉行海葬的情況需符合多項條件,包括船舶在公海上、死亡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或因傳染病致死經消毒、無法保存屍體於船上或禁止船上停放屍體的正當理由以及有船醫出具死亡證明書等。在進行海葬時,船長應舉行相當儀式、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記錄詳細情形,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與此相關的範例是指,船舶乘客在航行途中因疾病過世,船長依據船員服務規則第30條的規定,於公海上舉行海葬,並且記錄詳細情形並交付相關遺物給雇用人轉交其家屬。 參考資料:《船員服務規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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