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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長遇有特殊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即報請雇用人派員代理,船舶在航行中,應由艙面部門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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