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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長交卸本職時,應將船舶航行或操縱之特殊性能、船舶及海員之管理等詳告接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及記入航海日誌內,並會同簽報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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