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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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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舶之運作及駕駛事項。 二、船體、艙面設備、航海儀器、屬具之維護、修理及物料之申請與保管事項。 三、氣象之觀測及報告事項。 四、艙面通信設備之使用及保管事項。 五、航路船位之報告及航海日誌之記錄事項。 六、艙面部門人員之管理、考及訓練事項。 七、貨物裝卸之準備及督導事項。 八、海圖及航海圖書之備置、修正與保管事項。 九、輪機部門、事務部門(旅客部門)及電信部門之聯繫事項。 十、醫療、一般行政及船員福利事項。 十一、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艙面部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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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34 條規定:「艙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舶之運作及駕駛事項。 二、船體、艙面設備、航海儀器、屬具之維護、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