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值航行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遵守航行規則,謹慎當值。 二、遵照船長有關航行事項之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三、保持船長所定航向及航速,如遇時機急迫,得為權宜變更,但應即時報告船長。 四、注意天氣及海面狀況,遇突發事件,應即報告船長。 五、夜間當值,應先簽閱夜更命令簿。 六、負責通信聯絡,並應即報告船長。 七、錨泊或停泊時,應注意天氣及附近海面情況。 八、交值時,應將船舶運作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九、當值時一切有關事項應詳實記入航海日誌。 十、其他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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