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船員服務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船長之命,負全船行政責任,督率艙面部門、事務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考艙面部門、事務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與行為。 二、查核各項物料及艙面設備屬具供應保養情形,並負責請領及監督使用。 三、指導求生、滅火及其他各種演習,並負責有關設備之維護。 四、記錄並保管航海日誌、設備目錄、屬具目錄、裝卸貨物有關文件及其他應由大副保管紀錄之文書。 五、船舶進出港及錨泊時,應於船首或指定部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海員執行其職務。 六、船舶到港後,負責處理船上對外公務,並負責督導裝卸作業。危險品或特種貨物裝卸時,應親自指揮,注意安全法令之規定。 七、船舶出航前,應查點各級海員,並會同各部門主管查察有無私載旅客或貨物。 八、注意維護及定期檢查起居艙室衛生環境,並作成紀錄;負責船員或旅客傷病之處置。 九、船舶接受各項檢查時,率同有關人員準備各項文書並按規定辦理。 十、安排船體及艙面設備之檢修、維護及保養,督導艙面部門及事務部門之清潔並分派海員工作。 十一、經常性檢查下列事項,並作成紀錄: (一)食品與飲用水之供應。 (二)用於儲存、處理食物及飲用水之場所與設備。 (三)用於準備、供應餐食之廚房或其他有關設備。 十二、訓練、指揮及考核航海實習生。 十三、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大副負責及船長交辦之事項。
  2. 大副交卸本職時,應將本船作業狀況及航行慣性詳告繼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