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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幹練水手、舵工、水手,應於船舶航行時擔任操舵、瞭望或船舶在港時擔任梯口當值及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船體內外、艙面機具、住艙之清潔保養及裝卸貨物之準備。
  2. 航海實習生應由船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副指派並依操作級航行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及(或)補強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之。
  3. 航海見習生應由水手長及其他乙級船員指導並協助見習乙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副指派並依助理級航行當值人員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4. 主管機關核發當值適任證書者,不得擔任航行當值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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