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大管輪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輪機長之命,處理輪機部門技術及行政事務,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輪機長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及行為。 二、負責整理機艙設備、屬具及備件清冊。 三、負責及督導主、副機、鍋爐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四、查核輪機所需各種油料、物料、備件、工具等之使用及保管。 五、督導輪機部門之清潔及機械維護,並分派所屬海員工作。 六、擬訂輪機部門維護計畫及各項油料、物料、備件及工具之申請。 七、船舶出航前,應查點輪機部門各級海員,查察有無私載旅客或貨物,並將油料、淡水儲量報告輪機長。 八、訓練、指導及考核輪機實習生。 九、其他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大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 大管輪交卸本職時,應將航行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接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輪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