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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輪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大管輪從事主、副機、鍋爐及艙面機械之運用、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負責發電機、舵機、冷凍機、油水泵、副鍋爐、淡水製造機、淨油機等輔助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負責船上水質之檢驗與處理。 四、船舶出航前,負責主輔機之暖機,並會同船副試驗舵機、校對船鐘及試驗車鐘。 五、測量燃油及各種潤滑油存量,算後列表陳報輪機長。 六、保管並記錄輪機摘要日誌及填寫正午報告表。 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2. 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管輪者,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
  3. 船舶未配置管輪時,由管輪辦理事項,由輪機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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